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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重申《东海县职工医疗期(病假)审核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9-26 10:44:14 来源: 作者:人事科【 】 浏览:10806
    各中小学、县直教育单位:
        现将县卫生局等部门《东海县职工医疗期(病假)审核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卫发〔2015〕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假纪律
        1.教职工一学年内累计请假3个月以内的由本单位按程序规定审批(如遇节假日不顺延)。
         2.教职工一学年累计请假超过3个月的(如遇节假日不顺延),必须报教育局备案。申请人要提供县医审会出具的医疗期审核认定证明、《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和本单位负责请假工作的同志一起到教育局人事科办理。
        3. 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须办理请假、销假手续。请假人列举的请假事由、时限必须客观真实,便于检查,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凡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请假手续不上班的,视为擅自离岗,按旷工论处;凡职工利用病、事假期间从事教育教学活动或从事其他第二职业的,则视同构成对用人单位的欺骗,并按旷工论处。
        教职工请假期间根据绩效工资考核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各学校实际情况由本校职工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处理办法。
        二、审核认定
        教职工一学年内病假时间累计超过3个月的,在履行请假审批手续时应按照《东海县职工医疗期(病假)审核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之规定,提供县医审会出具的医疗期审核认定证明(特殊情况除外)。申请长病假的伤病职工要提交完整相关材料并按县医审会规定缴纳审核认定相关费用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审核认定。
    如伤病职工不能提供完整的申请审核认定材料或拒不按时参加审核认定的,则本次请假审批程序终止。
        三、纪律责任
        1.各单位要严格工作纪律,严格按程序,认真组织学习贯彻落实《东海县职工医疗期(病假)审核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审批请假时要承担核实请假事由、严格请假时限及手续等责任,同时要建档备查。各校要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请假及待遇具体细则,并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
        2.各单位要把教职工遵守请假纪律情况作为教师考核、聘用的重要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和纪律者将视情节轻重在师德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聘任、绩效发放、表彰奖励及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等方面给予相应处理,情节较重的实行师德考核一票否决,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解聘直至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理。
        3.申请调动人员,在调动相关手续未办理完之前必须在原单位上班,接到教育局调令以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论处。
        4.对超假不归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人员,学校应敦促其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同时安排人员做好相关记录存档备查,并自离岗之日起停发工资。如本人坚持不返校,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由学校解聘并报编制、人社部门解除编制人事关系。
        县教育局将安排人事、信访办等科室不定期进行专项抽查。对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因学校弄虚作假、协助提供假证明、管理不力等造成负面影响的,将予全县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学校、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1.东海县职工医疗期(病假)审核认定管理办法(试行).doc
        2.教职工请假审批表.doc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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