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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2016年度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7-01-04 14:30:07 来源: 作者:人事科【 】 浏览:11973
        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苏人教[2009]24号)和《连云港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连教政[2009]8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在《东海县教 育系统2015年度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我县教育系统2016年度教职工绩效考核相关工作强调如下。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绩效考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不断探索和完善绩效考核方法,努力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在学校发展和教师管理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各学校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应由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工会主席、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党员代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要广泛征求意见,使实施办法更加符合各校实际,更好地发挥绩效工资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二是突出教学实绩导向。要不断创新教师教学绩效考核的具体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考严、考准、考实,全面反映教师教书育人的业绩和贡献。要旗帜鲜明地树立工作实绩导向,重一线教学、重教学质量,要向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一线教师倾斜,要拉开分配差距,绝对不能搞平均主义,确保真正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三是严格考核程序。各校的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要明确各项标准,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确保广大教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考核结果确定后,要及时向被考核人反馈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各校必须将教育局发布的在该学校绩效考核的人员名单、考核月数、教育局拨给学校的绩效工资总额、以及分配给每个教职工的绩效工资明细在学校公示栏进行公示。教师对绩效考核组织流程、结果等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考核领导小组对申诉应给予正面答复。
        四是准确把握人员范围。
        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
        1.在师德方面存在问题或发生教学事故及其他违反学校教育教学要求的,在学校或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歧视、侮辱、体罚、变相体罚造成严重影响的;
        3.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的(有文件);
        4.不服从工作安排,不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
        5.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有损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的;
        6.从事有偿家教,并经核实的;
        7.本学期未承担任何教育教学工作的;
        8.其它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9.病事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但如果教职工确实患有癌症、精神病等重特大疾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经考核小组研究可酌情发放。)
         五是科学使用考核结果。
        1.绩效考核结果要作为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要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优秀班主任和做出突出成绩的一线教师倾斜,并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2.绩效考核结果记入学校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教师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3.年终考核获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教职工,不享受考核期间内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请各学校根据本通知,结合学校实际,科学制定本校具体实施方案和考核细则,精心组织,严谨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增强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2017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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